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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1531-1号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与朱宏杰、郭文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朱宏杰,郭文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531-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东安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59845918-1。法定代表人王莉,主任。被执行人朱宏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郭文涛,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朱宏杰、郭文涛追偿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代偿款557668.81元、违约金25959.48、律师费5019元、案件受理费9687元、执行费838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宏杰、郭文涛在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无房产登记,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部门均无银行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宏杰、郭文涛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冬梅

代理

审判员  徐大庆

人民陪审员  李佰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