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22号原告郎×,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被告栗×,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郎×诉被告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告,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郎×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郭卫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昝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