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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执160号

肖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军、唐亚莉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建华,李军,唐亚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肖建华,男,44岁,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军,男,39岁,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唐亚莉,女,38岁,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川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在达州市有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军所有的容威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赠与、设置抵押;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立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谌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