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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财保字第15号

刘香梅与李兰国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香梅,李兰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财保字第15号申请人刘香梅。委托代理人刘老三。被申请人李兰国。

申请人刘香梅与被申请人李兰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香梅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兰国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兰国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建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