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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992-3号

申请执行人张素花与被执行人周碧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素花,周碧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992-3号申请执行人张素花,女,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区。被执行人周碧芝,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张素花与被执行人周碧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做出(2014)昆执字第9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碧芝名下小型汽车一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碧芝名下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文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裴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