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992-3号申请执行人张素花,女,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区。被执行人周碧芝,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张素花与被执行人周碧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做出(2014)昆执字第9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碧芝名下小型汽车一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碧芝名下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文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裴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