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执民字第684号

刘琦萍与温宿县祥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琦萍,温宿县祥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刘琦萍,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被执行人温宿县祥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宿县。法定代表人任俊朋,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刘琦萍申请温宿县祥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温宿县祥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琦萍案件款1075669.38元,承担执行费13157元。申请执行人刘琦萍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已被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评估、拍卖,且拍卖所得款项已在本案申请立案之前全部分配完毕,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国栋

审判员  王存勇

审判员  邢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