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民抗1号

刘晓与王玉点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玉点,刘晓,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抗1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王玉点。被申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刘晓。申诉人王玉点与被申诉人刘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莱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莱州柞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王玉点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1月23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烟检民(行)监(2015)37060000097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莱州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武 静

审判员 孙积波

审判员 任美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欣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