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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5民初117号

金柱诉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柱,陈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5民初117号

原告:金柱,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

被告:陈君,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柱诉被告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金柱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车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曲元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