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5民初117号
原告:金柱,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
被告:陈君,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柱诉被告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金柱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车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曲元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