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14号
原告:高凤琴,女,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亳州市豫皖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住。
委托代理人:李军。
被告:孙勇,男,汉族,亳州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琴与被告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凤琴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凤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凤琴负担。
审 判 长 孙 震
代理
审判员 赵昱昱
人民陪审员 陆亚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