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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初14号

高凤琴与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凤琴,孙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14号

原告:高凤琴,女,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亳州市豫皖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住。

委托代理人:李军。

被告:孙勇,男,汉族,亳州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琴与被告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凤琴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凤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凤琴负担。

审 判 长  孙 震

代理

审判员  赵昱昱

人民陪审员  陆亚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