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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206号

吴兵申请执行杜国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兵,杜国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吴兵,男性,住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被执行人杜国洪,男性,住遂宁市安居区石洞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国洪名下有位于遂宁市工业园区开善东路福鹏花园号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国洪名下位于遂宁市工业园区开善东路福鹏花园住宅一套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苟 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