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03执32-1号

韦登谊与钟兴文、黄保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登谊,钟兴文,黄保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韦登谊,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平塘县。被执行人钟兴文,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黄保健,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韦登谊与被执行人钟兴文、黄保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保健在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湖信用社有存款,依法应当划拨用于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黄保健在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湖信用社账号55×××27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账户,用于清偿本案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  吴勇金

代理

审判员  谢文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杰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