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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147号

杨文珍与方益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文珍,方益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杨文珍,女,1966年3月8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方益新,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杨文珍与方益新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方益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益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益新存款687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