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杨文珍,女,1966年3月8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方益新,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杨文珍与方益新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方益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益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益新存款687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