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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6126号

北京筑金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张宝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筑金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张宝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126号原告北京筑金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水南路10号楼101室。负责人孙鹏,主管。委托代理人韩杰东,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银,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凤娥,女,1961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筑金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诉被告张宝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筑金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筑金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戍环

人民陪审员  艾亚军

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凯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