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520号
原告:万泽兵,男,生于1955年4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代理人:陆明凤,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峨眉山市洁达洗涤中心,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负责人: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泽兵诉被告峨眉山市洁达洗涤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泽兵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泽兵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泽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万泽兵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