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10号
申请人:陈素芳。申请人陈素芳要求宣告李仕元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李仕元,男,193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道44-041-16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陈素芳与被申请人李仕元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李仕元于2010年12月25日走失,其家人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已5年之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9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李仕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仕元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仕元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现公告期限已届满,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仕元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万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