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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民初130号

原告苗洪鹏诉被白山市靖宇县景山加油站、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苗洪鹏,白山市靖宇县景山加油站,刘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130号

原告:苗洪鹏,住所地桦甸市。

被告:白山市靖宇县景山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周志宏,系站长。

被告:刘娟,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洪鹏诉被白山市靖宇县景山加油站、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洪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茹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