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130号
原告:苗洪鹏,住所地桦甸市。
被告:白山市靖宇县景山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周志宏,系站长。
被告:刘娟,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洪鹏诉被白山市靖宇县景山加油站、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洪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茹楠 微信公众号“”
原告苗洪鹏诉被白山市靖宇县景山加油站、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130号
原告:苗洪鹏,住所地桦甸市。
被告:白山市靖宇县景山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周志宏,系站长。
被告:刘娟,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洪鹏诉被白山市靖宇县景山加油站、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洪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茹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