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230执657号

龚荣与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荣,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657号申请执行人龚荣,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朱士新,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荣与被执行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90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不详,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建烨

审判员王勤

代理

审判员倪圣明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军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审判长  蔡忠平

审判员  蔡忠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满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