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中山,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李耀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泰安,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黄国忠。被执行人丁磊。被执行人黄国忠。被执行人何力。被执行人朱昌新。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中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华侨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朱昌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昌新、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丁磊、何力、黄国忠、广西南宁中宸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国忠持有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票(股票代码:60023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黄国忠持有的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票(股票代码:600234)及关联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两年。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招幸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