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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966-1号

刘树峰与绿地集团西安雁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树峰,绿地集团西安雁南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966-1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峰。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雁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树峰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雁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6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雁南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树峰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65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雁南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雁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43475.37元扣划至本院,其中执行费21925.33元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起限期执行令,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雁南置业有限公司将本案剩余案款1330983.32元缴纳至本院,本院已将全部案款1952533.36元退还申请执行人刘树峰,其本人对以上事实亦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5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丛达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代理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琼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