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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372号

孟英学与龚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英学,龚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372号原告孟英学。被告龚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英学与被告龚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英学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英学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英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孟英学负担。

审判员  罗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