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372号原告孟英学。被告龚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英学与被告龚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英学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英学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英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孟英学负担。
审判员 罗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波 来自
孟英学与龚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372号原告孟英学。被告龚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英学与被告龚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英学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英学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英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孟英学负担。
审判员 罗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