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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229号

尹金定与唐荣德、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尹金定,唐荣德,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尹金定,女,1979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代理人梁耀南,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诗华,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荣德,男,1964年3月6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童东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胜,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负责人秦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金定诉被告唐荣德、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金定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金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金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金定负担。

审判员 陈 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麟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