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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278号

盛长永与齐玉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长永,齐玉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盛长永,男,汉族。被执行人齐玉相,男,汉族。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现金165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6500元及利息,尚未支付16500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淑广

审判员  宋付祥

审判员  曹允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