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盛长永,男,汉族。被执行人齐玉相,男,汉族。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现金165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6500元及利息,尚未支付16500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淑广
审判员 宋付祥
审判员 曹允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