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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71号

上海克朗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林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克朗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林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克朗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林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林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星星。上诉人上海克朗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朗宁公司”)、上诉人上海林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静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克朗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上诉人林静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星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19日,克朗宁公司(乙方即供方)与林静公司(甲方即需方)签订了一份模具塑件加工定制合同,主要内容为:模具名称为钩扣式扩张器主体、螺丝式扩张器主体、钩扣式扩张器配件和螺丝式扩张器配件各一副,钩扣式扩张器主体、螺丝式扩张器主体的价格均为人民币7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钩扣式扩张器配件的价格为25,500元,螺丝式扩张器配件的价格为27,500元,合计金额为203,000元;因需方要求,先加工螺丝式扩张器主体、螺丝式扩张器配件两副模具,待模具合格后,再加工钩扣式扩张器主体、钩扣式扩张器配件两副模具。预付款、验收款及尾款分批次支付(钩扣式扩张器及配件待定作时再支付);需方提供产品3D,由供方进行确认,并将需方确认的产品造型数码文件作为产品验收依据;模具寿命100万模次,未约定技术内容适用于相关国家标准;技术文件为提供产品造型3D图、模具设计数码图、技术协议(见附件1);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为模具总价的40%,样件合格30%,模具验收合格后发模前付清模具款;预付款到帐后55天(争取45天)内交付模具,热流道内容(见附件2)。2、2013年1月23日,克朗宁公司(乙方)与林静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模具定制技术协议(附件1),主要内容为:(一)模具质量要求。模具材料要求,模具概括由三部分组成,模架指定为“龙记上海公司”50#钢材的标准模架,模仁、滑块指定为“瑞典一胜百上海公司”S-136型号不锈钢硬模钢,并经一胜百热处理至48-52度,顶针等所有配件指定为“大连盘起上海公司”,乙方采购完毕应提供给甲方盖有上述企业合同章的材料清单和质保单。模具精度要求,除产品图纸的基本形状外,要求所有周边应圆弧光滑不得有飞边或毛刺,但连接处允许有平整、光滑、很细小的连接缝;产品的固定配件组件(螺帽螺杆固定配合)要求配合良好,不得卡阻或配合不良;产品的轴销与轴孔连接要求配合良好,做到装配容易、脱出难,不得难以装配或配合不良或滑脱;产品的自毁装置要求操作完毕时能够自毁。(二)关于产品图纸与模具图纸。甲方已将产品图纸发给乙方,模具图纸由乙方制作,制作完毕应及时发给甲方存档;在产品按柄处刻字“L.J”。(三)对试模样品和模具的验收要求。常用试模材料(PA、ABS+AS)由乙方提供,PLA材料由甲方提供,样品验收条款为本合同模具质量要求的第1至第2点;对热流道模具的验收,包括模具的材料、生产速度的验收条款为本合同模具质量要求的第3至第5点;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图档。(四)因甲方的产品系专利产品,故乙方应对本合同产品图纸和模具图纸等负有保密义务,并承诺不得将相关技术、图纸、样品泄露给第三方。(五)乙方在收到甲方定金及图档确认后的55天(争取45天)内交付合格模具(指能批量生产合同产品的模具)。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乙方交付合格热流道模具时间逾期超出5天,模具或热流道的材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模具生产出的扩张器周边锋棱、毛刺、不光滑的,螺帽与螺杆的配合,轴销与轴孔的配合,与本合同要求不相符的,修改或重做超出本合同合理期限的,模具的其他质量因素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甲方无法使用模具进行正常生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不按约定时间付款超过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八)按合同约定(由乙方制作的模具应按时送达甲方公司),甲方逾期支付尾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为模具总价5%;关于模具材料,乙方务必向合同中指定的企业购买,若发现材料有假或在购买后将材料调换或者出具虚假的材料质保单或不提供给甲方材料质保单,属乙方违约。乙方除返还甲方全部模具款外,还应承担材料的所有检测费,并赔偿给甲方重新按合同材料制作本合同合格模具(双方发生争议,需要相关机构的鉴定时,当鉴定结果与本合同材料相符时,其鉴定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当鉴定结果与本合同材料不相符时,其鉴定费用全部乙方承担)。甲方是本合同产品的生产企业,乙方若不能按时交付模具,甲方便无法按时生产(包括样品和产品),将会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为此本合同约定:乙方若逾期交付模具,每逾期一天,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为模具总价5%。经甲方验收,模具或试模样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产品周边的光滑度、钩与扣配合不良、轴销与轴孔配合不良等问题,按逾期交付模具处理。如果乙方因模具制造质量问题需要修改或重做超过45天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主要指甲方无法按时销售所致的损失或甲方的订单无法完成的损失)。3、2013年1月23日,克朗宁公司、林静公司签订了一份热流道内容(附件2),主要内容为:该热流道报价已整体包含在模具定制合同中,热流道系统包括热喷嘴、分流板、线架组、接插件和温控器等内容。4、原审审理中,克朗宁公司提交了螺丝式扩张器主体及配件的原始图纸截图(两页),螺丝式扩张器主体及配件的3D图纸(两页)和螺丝式扩张器主体及配件的样件图片,其中螺丝式扩张器配件的原始图纸截图上配件(螺杆、螺帽)均无螺纹,螺丝式扩张器配件的3D图纸上配件(螺杆、螺帽)均带有螺纹,螺丝式扩张器配件的样件图片上的配件(螺杆、螺帽)均带有螺纹。5、自2013年1月6日起至同年5月6日期间,克朗宁公司、林静公司就涉案模具图纸等事宜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联系和沟通。2013年1月6日林静公司向克朗宁公司询问涉案模具报价,2013年1月10日克朗宁公司向林静公司提供涉案模具报价单,2013年1月21日至次日,双方就螺丝式扩张器的产品3D图纸进行协商,林静公司确认在2013年1月22日收到克朗宁公司发给的螺丝式扩张器主体的产品3D图纸,配件的产品3D图纸显示螺杆和螺帽无螺纹。嗣后,双方对螺丝式扩张器尺寸进行协商。2013年4月至5月间,双方又对螺丝式扩张器配件(螺杆、螺帽)的产品3D图纸进行协商。6、原审审理中,克朗宁公司确认收到林静公司提供的螺丝式扩张器主体3D图纸与无螺纹的配件(螺杆、螺帽)3D图纸,以及林静公司提供的带有螺纹的螺杆和螺帽实物,但称林静公司要求克朗宁公司在无螺纹的配件(螺丝、螺帽)上添加螺纹的同时加大相应的螺距。克朗宁公司将添加了螺纹的配件3D图纸提供给林静公司,林静公司未提出异议,克朗宁公司根据前述3D图纸制作了螺丝式扩张器主体及配件的样件。林静公司确认其向克朗宁公司提供了螺丝式扩张器主体3D图纸、无螺纹的配件(螺杆、螺帽)3D图纸,以及带有螺纹的螺杆和螺帽实物,并且要求克朗宁公司根据其所提供的带有螺纹的螺杆和螺帽实物在涉案无螺纹的配件(螺杆、螺帽)上添加相应螺纹。但是克朗宁公司并未将添加了螺纹的配件3D图纸提供给林静公司,克朗宁公司提供给林静公司的螺丝式扩张器主体及配件的样件均未达到涉案合同关于模具的精度要求,且配件不能达到与主体配合良好的设计要求,样件缺少即毁装置。双方均确认未就林静公司提供的带有螺纹的螺杆、螺帽实物进行封样。7、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依法对涉案螺丝式扩张器主体及配件的两副模具进行封存,林静公司申请对涉案螺丝式扩张器主体及配件的两副模具及样件是否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司法鉴定,后林静公司认为从样件的外观来看,涉案螺丝式扩张器样件的主体及配件不能很好配合,并且无法使用,故提前终止司法鉴定程序。克朗宁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产品3D图纸及其质量标准制作了涉案模具,所以也不申请司法鉴定。克朗宁公司起诉请求为:1、林静公司支付定作款61,500元;2、林静公司支付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前述定作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林静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为:1、解除克朗宁公司、林静公司签订的模具塑件加工定制合同(含附件1、2);2、克朗宁公司返还林静公司已支付的定作款41,000元;3、克朗宁公司支付林静公司违约金10万元;4、克朗宁公司销毁螺丝式扩张器主体及配件的两副模具。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克朗宁公司、林静公司之间签订模具塑件加工定制合同(附件1、2)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螺丝式扩张器主体的模具及样件的质量问题,林静公司称克朗宁公司提供的涉案螺丝式扩张器主体的样件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克朗宁公司则认为其所制作的涉案螺丝式扩张器主体的模具和样件均符合涉案合同的质量标准。原审审理中,林静公司申请对涉案螺丝式扩张器主体的样件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后又提前终止司法鉴定程序。原审法院认为林静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螺丝式扩张器主体的样件不符合涉案合同关于样件验收条款的约定,故林静公司应当对该节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原审法院对林静公司关于克朗宁公司制作的涉案螺丝式扩张器主体的样件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抗辩难以采纳。林静公司认为由于克朗宁公司提供的螺丝式扩张器主体、配件的样件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以涉案螺丝式扩张器主体及配件的模具也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林静公司并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其前述主张,故林静公司对该节事实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原审法院对林静公司关于克朗宁公司制作的涉案螺丝式扩张器主体的模具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抗辩难以采纳。关于螺丝式扩张器配件问题,克朗宁公司确认仅收到林静公司提供的螺丝式扩张器无螺纹的配件3D图纸,以及带有螺纹的螺杆和螺帽实物,并且要求克朗宁公司在无螺纹的配件(螺丝、螺帽)上添加螺纹的同时加大相应的螺距。林静公司称将添加了螺纹的配件3D图纸提供给林静公司,林静公司未提出异议,克朗宁公司据此前述配件3D图纸制作了螺丝式扩张器配件的模具和样件。林静公司则认为克朗宁公司未根据林静公司所提供的带有螺纹的螺杆和螺帽实物在涉案无螺纹的配件(螺杆、螺帽)3D图纸上添加相应螺纹,并且克朗宁公司也未将添加了螺纹的配件3D图纸提供给林静公司,所制作的添加了螺纹的配件的样件也未能达到与螺丝式扩张器主体的样件配合良好的设计要求。原审法院认为,林静公司向克朗宁公司提出定作要求并提供了配件实物,经双方电子邮件沟通后,克朗宁公司应向林静公司提供修改后带有螺纹的配件3D图纸,并由林静公司予以确认。但从本案现有证据和审理情况来看,克朗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将修改后带有螺纹的配件3D图纸交予林静公司确认,并据此制作了涉案配件的模具。因此,克朗宁公司应当对该节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原审法院对克朗宁公司关于已按涉案合同约定向林静公司提供合格的螺丝式扩张器配件的模具和样件的主张不予采纳。关于涉案合同解除问题,林静公司认为根据涉案合同附加1第七条约定模具生产出的扩张器周边锋棱、毛刺、不光滑的,螺帽和螺杆的配合,轴销与轴孔的配合,与涉案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并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相关规定,林静公司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含附件1、2)。克朗宁公司则认为林静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林静公司违约在先,并已制作完成了涉案螺丝式扩张器主体和配件的模具,所以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含附件1、2)。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涉及钩扣式扩张器主体及配件模具与螺丝式扩张器主体及配件模具各一套,现克朗宁公司已制作了螺丝式扩张器主体及配件的模具,但仅有螺丝式扩张器主体的模具符合质量标准,未按涉案合同约定向林静公司提供合格的螺丝式扩张器配件的模具和样件,在履行模具制作义务过程中,克朗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虽然一套扩张器的模具是由主体模具和配件模具两部分所组成,但主体模具和配件模具又彼此独立,林静公司要求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相关规定解除涉案合同全部内容有失公允,并不妥当,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林静公司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含附件1、2)中关于钩扣式扩张器主体及配件模具与螺丝式扩张器配件模具之内容。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林静公司支付模具总价的40%,样件合格后须支付30%定作款,模具验收合格后模前付清剩余定作款。林静公司已向克朗宁公司支付了涉案螺丝式扩张器主体与配件的模具定作款41,000元,且涉案螺丝式扩张器主体的模具和样件均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克朗宁公司有权要求林静公司支付螺丝式扩张器主体模具的剩余定作款45,000元,故原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但是克朗宁公司未能向林静公司提供合格的螺丝式扩张器配件的模具和样件,因此,克朗宁公司无权要求林静公司支付螺丝式扩张器配件模具的剩余定作款,原审法院对克朗宁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鉴于此,林静公司有权要求克朗宁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螺丝式扩张器配件模具的定作款11,000元,原审法院对林静公司该项反诉诉请应予支持。关于违约责任问题,克朗宁公司称根据涉案约定林静公司应在样件合格后支付30%定作款,模具验收合格后发模前付清余款。原审审理中,克朗宁公司自愿调整为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原审法院认为,从前述查明的事实可知,虽克朗宁公司已制作完成了螺丝式扩张器主体模具,但未能提供合格的螺丝式扩张器配件的模具和样件,而影响到螺丝式扩张器主体与配件的整体适配,林静公司拒绝依约付款也情有可原,故原审法院对克朗宁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难予支持。林静公司称涉案螺丝式扩张器配件的模具和样件不符合涉案合同(含附件1、2)约定的质量标准,克朗宁公司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因克朗宁公司违约行为而造成林静公司重大损失,所以向克朗宁公司主张违约金10万元。克朗宁公司则认为林静公司主张的前述违约金金额过高。原审法院认为,克朗宁公司未能向林静公司提供合格的螺丝式扩张器配件的模具和样件的违约情形属实,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林静公司表示因克朗宁公司前述违约行为而造成其重大损失,但又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以证明其重大损失。虽林静公司已自愿下调违约金金额,但其主张的违约金金额仍过高,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原审法院认为克朗宁公司支付林静公司违约金2万元较为妥当。关于模具,涉案合同约定,因林静公司的产品系专利产品,克朗宁公司应对涉案合同产品图纸和模具图纸等负有保密义务,并承诺不得将相关技术、图纸、样品泄露给第三方。只要克朗宁公司不泄密、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就不会侵害到林静公司的权利,如发生泄密、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林静公司可另行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主张权利。故对林静公司要求克朗宁公司销毁其制作的涉案模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

判决如下:

一、解除克朗宁公司与林静公司于2013年1月19日签订的模具塑件加工定制合同(含附件1、2)关于钩扣式扩张器主体及配件模具与螺丝式扩张器配件模具之内容;

二、林静公司支付克朗宁公司螺丝式扩张器主体模具的剩余定作价款4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克朗宁公司返还林静公司已支付的螺丝式扩张器配件模具的定作价款11,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克朗宁公司支付林静公司违约金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对克朗宁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对林静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为1,587元,由林静公司负担925元,克朗宁公司负担6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为1,560元,由林静公司负担1,272.50元,克朗宁公司负担287.50元。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克朗宁公司、林静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克朗宁公司上诉称:根据合同约定,林静公司应当提供带有螺纹的配件设计图纸,但实际没有提供,由此造成双方后续一系列争议,林静公司应承担根本违约责任。林静公司要求克朗宁公司提供带有螺纹的配件设计图纸的行为构成事实上的授权。在实施设计授权时,林静公司未对配件涉及的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等进行定量描述,属非标设计性质,克朗宁公司制造的带螺纹配件样件符合林静公司的要求,林静公司应当接受并承担最终的设计后果。故请求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的诉讼请求。林静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模具的设计要求。林静公司提供了没有螺纹的配件图纸以及有螺纹的配件实样,克朗宁公司应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带螺纹图纸给林静公司。克朗宁公司设计的图纸并未给林静公司看过,生产的样件也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故克朗宁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林静公司上诉称:林静公司与克朗宁公司签订合同及相关协议后,林静公司按约支付模具定金,但是克朗宁公司没有按时交付合格模具。模具及样件不合格的具体表现为: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产品的颜色应当是本色的,但克朗宁公司提供的样件主体是红色,配件是灰色,不符合相关规定,并且试模样件的材质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ABS+AS)。样件主体的扩张器上片没有按照约定设置“即毁装置”。样件配件的螺杆和螺帽以及螺杆底座与扩张器下片的底座不能配合,不能组装成为一个完整的螺丝式扩张器。样件配件的螺杆和螺帽应分别制作成两副模具,但克朗宁公司仅制作成了一副模具。样件上没有注明“L.J”字样。模具没有进行抛光,样件外观粗糙且没有光泽。克朗宁公司制作配件模具的模架未使用指定的“龙记上海公司”产品。林静公司据此请求驳回克朗宁公司的本诉请求,支持其原审的反诉诉讼请求。克朗宁公司答辩称:克朗宁公司是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图纸和样件。克朗宁公司接受制作的是模具,不是产品,所制作的模具符合要求即可,产品的效果与克朗宁公司无关。合同中对于样件的颜色没有约定,克朗宁公司提供样件只是为了检测模具是否合格,与样件使用的颜色和材质无关,克朗宁公司试模材料选用的是ABS,(ABS+AS)仅是改变ABS的成份比例。样件主体的扩张器上片安装了“即毁装置”。克朗宁公司是按照林静公司提供的图纸制作模具,林静公司委托克朗宁公司设计有螺纹的螺杆,但没有把技术要求告知克朗宁公司,克朗宁公司将设计后的图纸发给林静公司,林静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制作的样件是符合图纸要求。合同中只约定制作两副模具,螺杆螺帽就是应制作在一副模具中。样件上没有“L.J”字样,是因为林静公司还没有确认样件,克朗宁公司会在样件检验合格后,添上“L.J”字样。克朗宁公司制作的模具已经抛光,且样件的光洁度也是达到合同要求。克朗宁公司制作配件模具的模架使用“伏特巴”产品,质量标准高于“龙记上海公司”。克朗宁公司认为林静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双方签订的《模具定制技术协议(附件1)》第七条第2项约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交付合格热流道模具时间逾期超出5天……3)模具生产出的扩张器周边锋棱、毛刺、不光滑的,螺帽与螺杆的配合,轴销与轴孔的配合,与本合同要求不相符的;……”第八条第3项约定:“经甲方验收,模具或试模样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产品周边的光滑度、钩与扣配合不良、轴销与轴孔配合不良等问题,按逾期交付模具处理……”再查明,涉案模具生产出的扩张器样件周边光滑度粗糙,配件的螺杆螺帽与主体的轴孔无法适配,导致样件无法使用,均系显而易见。

本院认为,克朗宁公司与林静公司签订的《模具塑件加工定制合同》(含附件1、2)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克朗宁公司认为其已按约制作了螺丝式扩张器主体和配件模具并且向林静公司交付了合格样件,故林静公司应当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而林静公司认为克朗宁公司制作的模具和样件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合,故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的陈述,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仍在于克朗宁公司提供的螺丝式扩张器主体和配件模具以及样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根据合同约定,“林静公司提供产品3D,由克朗宁公司进行确认,并将林静公司确认的产品造型数码文件作为产品验收依据”。合同履行中,林静公司要求克朗宁公司制作带有螺纹的配件模具,并且提供了没有螺纹的配件图纸以及带有螺纹的配件实物。虽然林静公司的上述行为与合同约定有所差异,但是克朗宁公司接受并设计了带有螺纹的配件,应视为其已知晓林静公司对于配件模具的制作要求。但是就现有证据看,克朗宁公司并不能证实林静公司对于其主张的配件模具3D图纸已予以确认,而且从现有配件样件看,螺杆螺纹的间距与实物明显不同。而且,配件与主体也不相匹配,导致整个样件无法使用。故原审法院认定克朗宁公司提供的螺丝式扩张器配件的模具和样件不符合合同要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螺丝式扩张器主体模具及样件是否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根据克朗宁公司的诉请,其是要求林静公司支付全部的加工款项,而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看,该主张应以其提供制作完毕并且验收合格的模具为前提。就现有主体样件看,外观仍较粗糙,光滑度明显不够,约定的“L.J”标识也未完成,主体和配件样件也不相适配,故主体模具也尚未达到交付的条件。需指出,虽然生产螺丝式扩张器主体和配件的是独立制作的两副模具,但两副模具生产出的样件主体和配件是该扩张器的必要组成部分,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克朗宁公司在制作主体和配件的模具时,应当预见到两副模具生产出的样件主体和配件应彼此适配。现因涉案模具生产出的样件的主体和配件无法适配,导致样件无法使用,故理应认定主体模具和配件模具均不合格,而不能将两幅模具割裂开来认定。另外,克朗宁公司交付缺陷样件的时间已经远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合格模具的时间,已无必要再要求克朗宁公司继续加工修改模具,故可以认定克朗宁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对于克朗宁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加工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支持。由于克朗宁公司不能按期交付合格的模具必然影响到林静公司使用该模具进行生产,因此,林静公司以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系争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定作款41,000元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另,虽然林静公司认为因克朗宁公司未提供合格模具造成其重大损失,但是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现原审法院酌情判决克朗宁公司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林静公司要求克朗宁公司销毁螺丝式扩张器主体和配件两副模具的主张,原审法院已作了分析认定,本院不再赘述,对于原审法院作出的该项处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审判决作出改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项;

三、解除上诉人上海克朗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林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9日和1月23日签订的模具塑件加工定制合同(含附件1、2);

四、上诉人上海克朗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上海林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定作款人民币41,000元;

五、驳回上诉人上海克朗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上海林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原审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7元,由上海克朗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60元,由上海克朗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75元,上海林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4元,由上海克朗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04元,上海林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1,27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子良

审判员  陶 静

审判员  杨喆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