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丛丽君,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社区***号。身份证号码:3702141989********。被执行人蓝恭勋,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长安社区**号。身份证号码:3702141990********。申请执行人丛丽君与被执行人蓝恭勋抚养费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海
审 判 员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梁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庆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