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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253号

丛某与蓝某抚养费纠纷(2016)鲁0214执25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丛丽君,蓝恭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丛丽君,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社区***号。身份证号码:3702141989********。被执行人蓝恭勋,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长安社区**号。身份证号码:3702141990********。申请执行人丛丽君与被执行人蓝恭勋抚养费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海

审 判 员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梁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庆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