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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123号

上海跨江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123号上海市崇明县友谊家具店,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陈南村陈家镇6队。经营者宋天斌。委托代理人张东亚,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跨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胡继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崇明县友谊家具店与被告上海跨江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崇明县友谊家具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原告上海市崇明县友谊家具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谈方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