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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199-1号

刘鸿鸠与李栓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刘鸿鸠,男,1959年12月15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李栓定,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元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栓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栓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栓定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648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东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