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财保12号申请人余惜情。被申请人封丽军。被申请人黄婷。
申请人余惜情因与被申请人封丽军、黄婷民间借贷一事产生纠纷,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封丽军、黄婷的位于南丰县×房产证号为×号房屋,保全金额为11万元。刘带金以其位于本县×房产证号为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号商铺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在价值11万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封丽军、黄婷的位于南丰县×房产证号为×号房屋;
二、查封刘带金的位于本县×房产证号为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号商铺;
三、查封期间,所有权人可以继续使用、管理房屋,但不得进行转让、抵押、赠予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琼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发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