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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91号

原告申晓霞诉被告河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晓霞,河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91号原告申晓霞,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红彬,范艳丽,河南功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银杏大街生产力促进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林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晓霞诉被告河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晓霞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田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