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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25689号

北京利窗飞阳商贸中心与北京世纪华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利窗飞阳商贸中心,北京世纪华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5689号原告北京利窗飞阳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275-2号。投资人姜奎立,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昊,男,汉族,1990年11月7日出生,北京利窗飞阳商贸中心职员。被告北京世纪华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村第一村村委会北300米。法定代表人周全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利窗飞阳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利窗中心)与被告北京世纪华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利窗中心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利窗中心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利窗飞阳商贸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利窗飞阳商贸中心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千九百二十九元,退还原告北京利窗飞阳商贸中心。

代理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