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693-2号申请执行人李全军,男,被执行人烟台百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杰,经理。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开商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于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烟台百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百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70元至本院(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开发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060311201000642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元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由秀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