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824号原告王均。被告杭州杭德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诉被告杭州杭德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均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杭德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均撤回对杭州杭德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王均负担。
审 判 长 周迪明
人民陪审员 李 松
人民陪审员 徐亚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八日
书 记 员 童栎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