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字第76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892-3。负责人荣增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祥平,男,1966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605043452,汉族,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彭家明,男,193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澎湃(彭家明之子),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被告彭家明、澎湃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彭家明已故,不是适格诉讼主体,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常洪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