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第4470号
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609室。
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能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建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邓珊益。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珊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邝亚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阳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