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民初14号
原告:马万军。
被告:周水木。
原告马万军与被告周水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凌小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鉴于该案案件事实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并由
审判员凌小民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金辉、
人民陪审员宋玉林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凌小民
代理
审判员 金 辉
人民陪审员 宋玉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