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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4民初14号

马万军与周水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万军,周水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民初14号

原告:马万军。

被告:周水木。

原告马万军与被告周水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凌小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鉴于该案案件事实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并由

审判员凌小民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金辉、

人民陪审员宋玉林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凌小民

代理

审判员  金 辉

人民陪审员  宋玉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