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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301号

青岛晶珀科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晶珀科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晶珀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姜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延涛,系青岛晶珀科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做出的(2015)李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5608.8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384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桂文全

代理

审判员  周亚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黎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