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晶珀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姜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延涛,系青岛晶珀科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做出的(2015)李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5608.8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384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桂文全
代理
审判员 周亚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黎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