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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2087号

苏传宝与田宝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传宝,田宝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2087号

申请执行人:苏传宝,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田宝福,男,汉族,住莱芜市杨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传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焦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丽明

审判员  刘保国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