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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397号

魏武与石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武,石彦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97号原告魏武。被告石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武诉被告石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学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荣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