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97号原告魏武。被告石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武诉被告石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学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荣兰 来源:百度“”
魏武与石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97号原告魏武。被告石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武诉被告石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学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荣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