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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382号

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家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382号原告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家巧,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家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毛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