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商初字第0285号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长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正林,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以王道平、XX为被告,王道平(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已于2015年1月17日死亡,被告XX的住所地为上××市长宁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 丽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兴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