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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415号

陈秋燕与林虹宇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秋燕,林虹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陈秋燕。被执行人林虹宇。申请执行人陈秋燕与被执行人林虹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林虹宇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282号金地世家?南宁仙葫电器城4栋1单元205号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