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陈秋燕。被执行人林虹宇。申请执行人陈秋燕与被执行人林虹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林虹宇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282号金地世家?南宁仙葫电器城4栋1单元205号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