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行终3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邵江金,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法定代表人XXX,部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委托代理人王国伍。
上诉人邵江金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行初字第10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邵江金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公复驳字(2014)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第4号复议决定),并要求公安部履行法定职责,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邵江金所申请公开的“终结邵江金的信访文书和相关材料”,系有关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形成的信访事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邵江金对公安部针对其要求公开信访事项信息所作的答复及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邵江金的起诉。邵江金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1、上诉人因多次被杭州公安机关非法拘禁和关押向公安部走访举报,公安部以信访终结的理由拒绝登记接待,故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安部拒绝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义务,侵犯了上诉人的信访救济权和知情权;2、一审裁定将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认定为信访事项是偷换法律概念,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公安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邵江金向公安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终结邵江金的信访文书和相关材料”。公安部收到邵江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进行书面答复。邵江金不服,于2014年4月23日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公安部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第4号复议决定,驳回邵江金的行政复议申请。邵江金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邵江金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终结邵江金的信访文书和相关材料”,所涉信息系信访事项信息,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邵江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邵江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振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洋
代理
审判员 赵世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宏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