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661-1号原告赵庆波,女,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被告叶金花,女,汉族,1953年5月20日出生,个体。被告李立娟,女,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个体。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庆波诉被告叶金花、李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庆波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叶金花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李希国开发楼1号楼东X厅(房产证号为X**)予以查封;将被告李立娟在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刘长江的执行款约5万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2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庆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叶金花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李希国开发楼X号楼东X厅(房产证号为X**)予以查封。
二、将被告李立娟在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刘长江的执行款约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建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胜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