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59号原告何久成,男。被告朱小刚,男。
原告何久成与被告朱小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久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久成在开庭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久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何久成承担。
审判员 郭垂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