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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6民初59号

何久成诉朱小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久成,朱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59号原告何久成,男。被告朱小刚,男。

原告何久成与被告朱小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久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久成在开庭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久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何久成承担。

审判员  郭垂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