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011号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
法定代表人:李世友,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明,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桂文。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桂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