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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刑初67号

蓝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6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武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5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蓝某饮酒后驾驶粤X×××××号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与文华路交界路口左转弯进入文华路时,遇彭某甲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搭载赵某甲、彭某丙沿文华路南往北方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彭某甲、赵某乙、彭某丙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事故。民警接报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蓝某带至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蓝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5mg/100ml。同年8月17日,被告人蓝某向被害人彭某甲、赵某乙、彭某丙赔偿人民币3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同月19日,被告人蓝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彭某甲、赵某甲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抓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事故图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病历,民事裁定书,赔偿协议、收条书及谅解书,被告人蓝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蓝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蓝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高春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