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195号原告重庆皇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安乐村6组,组织机构代码68891719-0。法定代表人蒋天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贵忠,重庆市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皇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皇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皇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92.39元,减半收取12546.2元,由原告重庆皇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宗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