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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四初字第991号

王威与辽宁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威,辽宁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四初字第991号原告王威,女。被告辽宁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与被告辽宁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微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