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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商终字第00509号

兴化市戴南镇钢联投资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永上钢管厂、江苏九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兴化市永上钢管厂,兴化市戴南镇钢联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九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许根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终字第00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永上钢管厂,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投资人沈羊林,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戴南镇钢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园区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九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张万村。法定代表人葛长胜,总经理。原审被告许根荣。

上诉人兴化市永上钢管厂因与被上诉人兴化市戴南镇钢联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九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许根荣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商初字第0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兴化市永上钢管厂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爱宏

代理

审判员  周红梅

代理

审判员  陈霄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