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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8133号

陈丽与朱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丽,朱志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8133号原告陈丽。委托代理人韩成贵,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飞。

原告陈丽与被告朱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丽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96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王艳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成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志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款共计296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志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丽借款29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朱志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54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