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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刑初字第252号

郭旗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郭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旗,女,1971年9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现住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临时寄押于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同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犹海,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旗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旗及其辩护人王犹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郭旗向他人虚构自己可以利用关系申请到公租房的事实,以收取手续费的名义,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84000元,其中:1、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郭旗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0000元。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郭旗又以公租房需要交纳水电安装费为由,骗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000元。2、2013年8月6日,被告人郭旗采取上述手段,在袁海生的介绍下,骗得被害人潘某某、雷某某、刘某人民币95000元。3、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郭旗采取上述手段,在袁海生的介绍下,骗得被害人曾某某、曾某甲、宁某某人民币90000元。4、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郭旗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袁某某、罗某某、谢某某人民币90000元。5、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郭旗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袁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宁某某人民币120000元。6、2013年8月24日,被告人郭旗采取上述手段,在袁海生的介绍下,骗得被害人谢某某、温某某人民币60000元。7、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郭旗采取上述手段,在袁海生的介绍下,骗得被害人巫某某人民币30000元。8、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郭旗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48000元。9、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郭旗采取上述手段,在袁海生的介绍下,骗得被害人袁某甲人民币40000元。10、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郭旗采取上述手段,在袁海生的介绍下,骗得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0000元。11、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郭旗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94000元。12、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郭旗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46000元。13、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郭旗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47000元。14、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郭旗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0000元。15、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郭旗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0000元。16、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月4日,被告人郭旗采取上述手段,在许继友的介绍下,骗得被害人叶某某、李某某、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人民币50000元。17、2015年2月8日,被告人郭旗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郭旗将所骗钱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且至今未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某、李某某、邱某某、袁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陈某、许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转账截图、收条、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沙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出所登记表、被告人郭旗的户籍证明及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旗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旗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郭旗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捌万肆仟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 澎

人民陪审员 孔 瑛

人民陪审员 黄国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锦辉 来源:百度“”